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从上述条款可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他人员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这是因为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应维护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因此,《公司法》对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作了竞业禁止性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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