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文任职的合资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其所担任的职务不属国有公司董事、经理职务,与《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要求的犯罪构成不符,故不应按犯罪论处。『地址发布邮箱 ltxsba @ gmail.com』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三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文无罪。 听到话筒中传来的“无罪”二字后,张凤才心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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