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双方均道。 “下面由公诉人举证。”审判长道。 “第一份证据,酒吧和酒店的监控录像记录,证明被害人是被告人带去酒店的。”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杨旭,你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当天确实是我带她(被害人)去的酒店。她是自愿跟我去的,我没有强迫她。”杨旭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当时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清醒的,被害人是自愿跟着被告人出的酒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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