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告本人没有京城的购车指标,无法购买车辆上牌。被告四s店销售人员告知,原告可以借用或租用朋友闲置的京城车牌,并以出租方的名义与被告签订购车合同,然后再与车牌出租人签订协议,约定车辆归原告所有即可。 此后,原告找到了其好友朱明,以朱明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合同,并支付了购车定金三万元。后因朱明不同意出借车牌,拒绝去四s店办理后续的购车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还定金事宜,但均遭被告拒绝。迫于无奈,原告将被告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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