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应该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认识水平和理解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目前,尚未出台的法律法规均未对电动车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规定,相关部门也没有对电动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故不能要求普通公众认识到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回到本案,被告人驾驶的无牌照“雷”牌四轮电动车虽经被鉴定为机动车,但不能证明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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