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盟主,不得相互侵犯。若盟众间产生纠纷,可寻求盟主(魏国)从中调解,化解干戈,不许私下动用武力。注:意在加深魏国在三川之民心中的地位。 第四项:若盟约内的任一盟众遭到非盟约势力的侵犯,则盟主(魏国)与所有盟众有责任立即援助,不许落井下石、不许趁火打劫,并视受侵犯的盟众的损失程度,给予侵犯者不同程度的武力打击。注:即“同攻同守”,使三川之地变相地成为了魏国在西面的坚实屏障。 第五项:盟主(魏国)承认盟众在三川的永久居住权,并承诺不会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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