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的社会组织。 个体工商户虽然也是民事主体,但它具有自然人的全部特征,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特点。 所以,在刑法意义上,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企业或单位。因此,个体工商户所聘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本案被害人机加工厂虽然规模比较大,管理方式类似于企业,但它仍然是个体工商户,法律意义上仍为个人。 因此,该加工厂所聘用的司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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