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当被告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时,只能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而不能作防卫准备,受到不法侵害时,只能呼救或逃跑,只有在呼救或逃跑无效时才能就地取材或夺取对方工具进行防卫,这一观点显然不合情理,也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相悖。 由上可知,本案被告人谈培才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遭到危害前,准备防卫工具,并无不当,其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 第三,在价值取向上,刑法应当弘扬正义,惩恶扬善。 被告人谈培才面对覃雷明等人的恶意寻衅,事先准备防卫工具,以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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