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贷款即将到期时,利用抵押合同的瑕疵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得到转让收入后又不用来偿还贷款。但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余三强采用了挥霍、隐匿、抽逃或者非法转移等方式诈骗了上述款项,也无法直接证明余三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事实上,余三强为了偿还贷款,试图通过诉讼手段欲将抵押物收回,最终因法院确认其名下企业与姜林名下水泥厂的资产转让合同有效而未能如愿,导致余三强不能再用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本案事实证明余三强在主观上不具备将贷款占为己有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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