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者。 见被害人向其走来,被告人怀疑对方要袭击自己,便实施‘防卫’行为,用匕首刺对方胸部。被告人的‘假想’有其合乎情理的一面。 在惊慌和恐惧中被告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完全符合假想防卫的特征,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假想防卫行为。 二、被告人的假想防卫行为属于过失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单广全的行为完全是基于‘假想防卫’这种错误认识产生的,其本意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因此,被告人主观上根本不存在明知
如需阅读完整内容,请在手机端进行阅读。
请勿开启浏览器阅读模式,否则将导致章节内容缺失及无法阅读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