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高律师道。 “我不同意高律师的意见,我认为本案中二被告构成抢劫罪,但是属于犯罪预备。理由是: 一、二被告在上出租车前就已经制定了抢劫计划,所以在主观上被告人是以抢劫为目的租用的出租车,具有犯罪的目的性。 二、二被告客观上准备了尖刀、绳索等作案工具,实施了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行为。 三、二被告人并非是自动放弃,而是在继续寻找下手时机之时,被出租车司机察觉,出租车冲进了派出所,司机报警,才使二被告人的抢劫犯罪未能着手实施。”赵律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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