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张文的案子,从外表看,他母亲和岳母为万佳销售公司股东,他在公司中不担任任何职务,他的行为应该属于把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亲属经营,因为销售存在一定折扣,可能会导致合资公司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所以他的行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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