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当庭宣判。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国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应赔偿被害人吴建国因本案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鉴于李志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吴建国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李志国百分之二十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县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志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被告人李志国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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