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成为二人的共同财产,二人将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就更不存在权钱交易的空间。 在案证据均能反映二人主观上从未将其视为一种交易,而是情感因素驱使下的自愿付出。 因此,周英琪收受情人(赵晓杰)钱款的行为与其情人(赵晓杰)请托行为之间缺乏对应,现有证据更无法证实周英琪存在索贿行为。现有证据链无法得到唯一结论。周英琪收取的款项不应被定性为受贿款项。 二、被告人周英琪收受佳月公司给予的三十万元不应被认定为受贿。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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