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公然拿着手机逃走,可以认定为抢夺罪;如果上诉人采用暴力手段使被害人不敢或者不能反抗后离开的,可以认定为抢劫罪。 但是本案上诉人没有这么做。在被害人知道上诉人要拿着手机离开现场后,被害人没有表示反对,甚至有的被害人明确表示同意。 上诉人将手机带离现场时,被害人之所以没有表示反对,而是默认和同意上诉人带走手机,完全是基于上诉人欺骗所致,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故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罪。 另外,根据公诉人提供的案卷材料,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
如需阅读完整内容,请在手机端进行阅读。
请勿开启浏览器阅读模式,否则将导致章节内容缺失及无法阅读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