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被告人笔录’和‘询问证人证言’)的保密期限设置为‘庭审前’,但该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 《刑事诉讼法》(一九九六年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所谓‘犯罪事实的材料’主要是指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在内的各种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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