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在挪用资金罪的第一个量刑档次中,无论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还是‘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起点标准均是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数额标准的二倍,即五万元乘以二,也就是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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