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张有生向宁金凤支付鹦鹉款项的银行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宁金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金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并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宁金凤有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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