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区法院第34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听到判决后,方轶松了一口气,十一年改判为六年,这个结果应该可以跟肖老师交代了。 宣判后,旁听席上的肖老师夫妻并未显得激动,只是眼泪哗哗的往下流,两人起身紧盯着被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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