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从资金用途上说,胡维军借来的资金虽然大部分用在了炒股上,但炒股是国家允许和鼓励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投资行为。『地址发布页邮箱: ltxsba @ gmail.com 』 由此可知,胡维军借到款项后并不存在挥霍或者转移、隐匿的行为,法院不能以此判断胡维军构成诈骗。 审判长,辩护人的上诉理由陈述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胡维军,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道。 “有异议,我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罪名不认可,我认为一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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