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欧阳杰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朱琳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欧阳杰血液酒精含量为04.5毫克/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哈雷牌摩托车一辆; 二、被告人的供述; 三、鉴定报告; 四、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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