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及理由。”女法官懒得再废话,直接敲响了法槌。 “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损失一万四千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在招聘网站看到被告的招聘信息后,到被告处进行了面试,面试通过后双方商定的原告工资标准为每个月七千元,试用期五千六百元,签三年合同,试用期六个月。职务为分校的校长。 此后,原告辞掉工作来到被告处办理入职手续,但却被告知工资标准降低为试用期四千元、转正后工资五千元。 因为被告单方调低原告的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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