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理人,第三人与被告是共同居住生活,还是偶尔住几天?”女法官问道。 “基本上在原告不在家期间,第三人都是在被告处居住。”方轶道。 “原告,你的工作性质是什么样的,是否需要经常出差?”女法官问道。 “原告是公司高管,六年前被派往外省担任总经理,所以属于常驻外省,每隔一段时间可以休假。”女律师道。 原告不在本省工作这是事实,只要法官到单位一调查便可了解,所以女律师犯不着为这事撒谎。 “第三人,是这样吗?”女法官看向胖子,眼中闪过一丝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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