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其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而是基于“醉酒驾车一律要受刑事处罚”的错误认识。故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就简单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我们认为被告人孙连鹏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方轶道。 “双方还有需要补充的辩论意见吗?”女法官皱了皱眉头,问道。 “没有。”双方回复道。 “现在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被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孙连鹏现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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