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斩后奏,历来是大公司欺负人的法宝。业内的影视公司,多少都做过这种事,拿不到版权的先拍,拍了先放,反正官司是旷日持久的,等打好了,剧也卖出去了,也播完了,再来赔偿呗,无非就是点钱,反正赔偿也是按照市价来的,顶多有个加成。 但广告是不同的,你用了就是用了,侵权认定是很容易的,再加上广告本身不是目的,它是为了宣传公司的产品结果闹得沸沸扬扬的,品牌美誉度就没了,尤其是对钻石这种高消费的东西。 客人买了个海蓝心的钻戒,碰到一个“好”姐妹,得晒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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