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很多与现实不符的地方,以及很多新情况新犯罪需要规范,对这些新出现的事情,便由皇上以敕令的方式颁布,由中书颁发。这样的敕令非常多,由于都是针对具体事情做出的,后面遇到相同情况时不好适用,便由专门的详定敕令所来进行编敕。特别是到了北宋后期,敕令的作用常常超过了宋刑统,而成为主要的断案法律依据。“以敕破律”的现象越来越频繁。 杜文浩毕竟是学法医学的,兼修过主要法律,加上来了这一年多了,对宋朝的法律制度还走了解的。 李常额头冒汗,他发现这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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