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其他事务,比如无比重要的律法,官员们争论反而没那么大,新朝当然要有新法。 朱敬伦对大清例律的大部分条文都没意见,古今中外,其实历朝历代,各国的法律都大同徐,无非都是要惩恶扬善,所以杀人放火肯定都是律符止的,大多数的刑罚也都是一样的,不可能在中国杀人犯法,在外国杀人就合法了。 不一样的是法律的程序,和惩罚的轻重问题。 朱敬伦要变的也是这些,比如他要求废除法律中最不文明的那些部分,比如连坐制度,他认为株连九族之类的太过野蛮,法律用是一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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