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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书生名利浃肌骨(三)(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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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州张荣、推官江嗣宗议取为首者杖脊,余悉论杖罪。真宗皇帝下诏褒之。祖宗以人命至重,若非情理深害者,悉皆免死,此为祖宗立法之深意。渭南叛卒可比此例,其虽有罪,一则有司未定其罪;二则即使论罪,法虽论死,其实止当刺配。纵使擅杀刺配囚徒,其罪非浅,况唐康、李浑所为。惟念唐康素有功绩,且其擅发禁军平叛,所为者社稷;擅杀叛卒,亦属事出有因,故从轻议处,乞发落某州编管。田烈武虽未涉擅杀之事,然其罪亦非止擅发兵而已,其奉军令赴益州平叛,非寻常驻军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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