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上。 这个案子,有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枪支! 如果范鸿宇不曾夺枪,恐怕就不会有这个疑义了。八十年代,枪支管制极其严格,至少文件规定极其严格。 在整个过程之中,范鸿宇一共开了三枪。第一枪,击伤了司机。第二枪,轰掉郑峰匡的耳朵,几乎令郑峰匡的右耳失聪。第三枪则是空枪,起个震慑作用,未曾伤人。 专案组对第一枪的认定,比较一致。 这一枪应该开的。 当时情形危急,司机持刀扑上,敌众我寡,范鸿宇要确保解救受害人佟雨,还要保护自身的安全,断然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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