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宣布,“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经过法院调查及法院辩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犯罪人楚溱已当庭承认自己的罪行,构成故意陷害罪,构成国家经济损失罪。而被告人宋知之没有犯罪行为。本院根据犯罪嫌疑人楚溱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核对国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炎尚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根据《炎尚国经济犯罪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宋知之没有犯罪事实,当庭无罪释放; 2、犯罪嫌疑人楚溱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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