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所谓的深仇大恨,那就是杀父之仇,夺妻之恨了,一个男人,妻子的出轨,这种对丈夫来说极大的伤害,完全可以赋予他一定的惩治权利。 《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 春秋时《法经》中规定了杂律一篇,内有“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史记?始皇本纪》说:“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秦代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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