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信息总站公布的资料上看,这种药物的失效期为5天。本案尸体胃内容物及尸血送省厅检验时,已经是案后的第6天。这只有四种可能,一是送检不及时,毒物已经分解。二是检材数量不足,浓度低,即使有毒物成分也很难检验出来。 三是当时省厅对非常见药品的检测缺乏经验。四是检材中根本没有毒物成分。结合侦查工作,我对前三种可能性更为坚信。换句话说,这跟当时的办案方式尤其刑事技术的科技含量和刑事技术人员的知识面有待提高有很大关系。” 客观公正。 当时怎么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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