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有创意,直接照搬就行了呗,哪里用得着那么费精神? 可是! 这个事情如果在国外,那就完全不是问题了。 别说是什么“借鉴”,就是有环节雷同,那都会被人家告到破产倒闭,而且还绝对不会有人同情你。 即使是bbc电视台、nbc这样的超级大电视台,遇到了这种节目版权纠纷,也是非常的坚决——只要有争议纠纷,那就会立刻停播,不给半点面子,直到你摆平了再说。 通常在法院来说,对于这样的案子,也都是倾向于前面先创作出来这些创意的一方,后面的人无论你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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